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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盗掘古文化遗址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盗掘古墓葬罪于2010年3月19日被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现押杞县看守所。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于201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培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7、8月份,被告人徐某某伙同刘国力(已判刑)等人在杞县X乡X村盗掘庄林村老党寨汉代古文化遗址。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李刘国力、梁某某等人的供述,开封市文物鉴定小组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伙同他人盗掘具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古文化遗址,破坏了国家对古文化遗址的管理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某某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盗掘古文化遗址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6日起至2010年6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副,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伟

审判员周义林

审判员孙美荣

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郭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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