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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某某因与董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 事 裁 定 书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何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元锋,栾川蓝天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申请人何某某因与董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对本院2007年元月8日作出的(2006)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08年10月15日作出的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起再审。本院提起再审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何某某、董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元锋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二审判决的依据是董某某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证,现该证被栾川县人民政府撤销,一、二审判决没有了事实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栾川县人民法院(2006)栾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及本院(2006)洛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栾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钱利平

审判员刘来修

审判员李宁

二OO九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雷小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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