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甲,又名郭某,男,41岁。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
上诉人马某某、郭某甲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郭某甲补偿马某某2004年至2008年果园补偿款3250元,于2009年3月13日年一次付清。逾期不付,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郭某甲以后若继续使用该货场对马某某有影响的话,也按每年650元的标准补偿。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760元,由郭某甲负担(马某某已预交,郭某甲于2009年3月13日前付马某某)。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占军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乔建刚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