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马某某、郭某甲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三民终字第5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郭某甲,又名郭某,男,41岁。

委托代理人郭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职工。

上诉人马某某、郭某甲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滨区人民法院(2008)湖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郭某甲补偿马某某2004年至2008年果园补偿款3250元,于2009年3月13日年一次付清。逾期不付,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郭某甲以后若继续使用该货场对马某某有影响的话,也按每年650元的标准补偿。

三、本协议自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一审案件受理费760元,由郭某甲负担(马某某已预交,郭某甲于2009年3月13日前付马某某)。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占军

审判员李小敏

审判员乔建刚

二00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