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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滨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以三湖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三门峡黄某工业学校男生宿舍X室内,将被害人牛xx的行李箱拉锁扭断。将行李箱内的一部佳能牌x型数码相机和一个三星牌160G移动硬盘盗走,后将宿舍房门门锁破坏,造成他人入室盗窃的假象,并将照相机以200元的价格销赃。经估价鉴定,被盗物品共计价值1030元。

2010年9月12日,被告人赵某某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牛xx经济损失35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中被告人赵某某亦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牛xx的陈述;证人赵xx的证言,破案报告、抓获经过、辨认笔录、谅解书、收条、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103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并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系初犯、偶犯,又系在校学生,量刑时可酌予从宽处罚。综合本案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000元。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刘树祥

二0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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