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贾某某与被上诉人杨爱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河南葛天(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爱军,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唐书涛,河南德典(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贾某某与被上诉人杨爱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长葛市人民法院审理后已作出(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贾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贾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马某某、被上诉人杨爱军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二审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秋霞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0一0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尚世先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