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祝某某因与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夏邑县人民法院(2008)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河南省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9月5日作出商检民抗[2008]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08年10月7日作出(2008)商立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
一审认定,2003年10月3日,祝某某向刘某某借款10万元,并向刘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刘某某现金壹拾万元正。(月息1分2厘)祝某某2003.10.3”。同日,祝某某将该笔款转借给夏邑县X镇财政所。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祝某某于2003年10月3日向刘某某借本金人民币10万元,从2009年6月份起开始还款,包括本息,分三种还款方式:1、2009年6月底一次性清偿,还款人民币12万元;2、2009年至2010年,二年清偿,每年每次还款人民币7万元;3、2009年至2011年,三年清偿,每年每次还款人民币5万元;
二、祝某某向刘某某还款需在每年的6月底前一次性清偿,到期不履行,由法院按第三种还款方式执行。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70元,由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晁中华
审判员翟作仁
代理审判员张学朋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谢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