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王XX与陈XX交通事故赔偿案诉前保全扣押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石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石民初字第X号

申请人王XX,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住石泉县X乡X组。身份证号码:x。

被申请人陈XX,女,生于X年X月X日,住石泉县X镇X村。身份证号码:x。

2010年4月8日,被申请人陈XX驾驶陕x号小型轿车由石泉县汉江大桥自北向南行驶,在大桥北头与程XX驾驶的陕x号两轮摩托车发生擦挂,摩托车在滑到过程中又与在路边行走的申请人王XX发生碰撞,造成申请人王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石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陈XX与程XX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王XX无责任。申请人王XX于201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陈XX的陕x号小型轿车,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陈XX的陕x号小型轿车。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姚佩刚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姬鹏程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