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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曹某某诉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某某。

原告曹某某。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东科,北京市中里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越心。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

第三人红蜻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X镇阳光大道。

法定代表人钱某某,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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