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审被告人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渑池县人民法院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07)X号起诉书指控原审被告人闫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诈骗罪,原审被告人杨某某、袁某某犯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宁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案,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8)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闫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二)、被告人宁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三)、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四)、被告人袁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原审被告人闫某某不服,以其行为符合牵连犯的特征,应按一罪定罪处罚,一审法院认定其诈骗的次数、数额不正确,没有认定其具有立功情节,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渑池县人民法院(2008)渑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渑池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军保
审判员彭建国
代理审判员李琦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范秋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