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男。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于2010年7月27日下午,经事先电话联系后,至本市X路X弄××号×××室,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1包净重0.91克的白色晶体状毒品贩卖给吴×,成交后被公安人员抓获。案发后,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送检吴×的0.91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吴×、袁×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拍摄的有关照片及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程××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为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7日起至2010年10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卞飙
书记员倪帼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