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路X室。
法定代表人韩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袁X,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X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X路X室。
法定代表人陈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陆X,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黄X,上海市X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X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X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X实业有限公司应于2010年9月17日前支付原告上海X实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人民币247,500元;
二、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2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收取计人民币4,362.5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995元,合计人民币7,357.50元,由原告上海X实业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