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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别某某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立民终字第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别某某,女,1966年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别某某因与李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遂平县人民法院2008年9月12日作出的(2008)遂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中,上诉人别某某经通知在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X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耀章

审判员李某

代理审判员张冰

书记员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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