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一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武宁店
被告二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两被告应于2010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400元;
二、原告放弃其他诉请;
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已履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严伟雄
书记员周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