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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王某某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许民一终字第3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河生,长葛市长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某某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某某、被上诉人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河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07)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赵某某。

审判长孟晓克

代理审判员吕军尚

代理审判员彭志勇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葛京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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