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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某辉等寻衅滋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怀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0年8月12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辩护人章某某,上海市为平(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0年9月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怀某某、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怀某某、徐某及辩护人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9日21时45分许,刘某某(另案处理)因在本区某网吧游戏厅内与陈某言语不和,心生不满,遂纠集了被告人怀某某、徐某、马某某(已判刑)等人至上述网吧游戏厅内对陈某拳打脚踢并用凳子实施砸打,致被害人陈某受伤,经鉴定构成轻微伤。

2010年8月11日、25日,被告人怀某某、徐某分别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怀某某、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陈某某陈某笔录,共同作案人刘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及相关刑事判决书,证人王某甲、吴某某、王某乙的证言笔录、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视频光盘及被告人怀某某、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怀某某、徐某在公共场所聚众、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怀某某、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怀某某、徐某能自愿认罪,可以分别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怀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11年4月10日止。)

二、被告人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25日起至2011年4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俊

审判员王某瑛

代理审判员魏智娟

书记员严培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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