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芦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农兴村X村民,住(略)。
被告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街道办事处农兴村X村民,现服刑于陕西省汉江监狱。
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芦某与被告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吴金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芦某诉称,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芦某欣归原告抚养;请求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卫某某称,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芦某与被告卫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儿芦某欣由原告芦某自行抚养;
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四、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芦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金燕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丁琼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