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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胡某某与方中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方中云,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燕京,河南长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某、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方中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胡某某,被上诉人方中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燕京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有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召陵区人民法院(2010)召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召陵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崔喜庆

审判员张素丽

审判员赵庆祥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胡某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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