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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某乙犯贪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因涉嫌贪污犯罪于2010年6月13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贪污罪,于2010年9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1、2007年,被告人黄某乙利用担任汝南县X镇X村党支部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将当年上级发放到该村的x元救灾款,一部分用于灾后自救村委开支,剩余7700元,由被告人黄某乙伙同张国强、吴某井(二人另案处理)三人私分,黄某乙分得赃款1900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将赃款1900元全部上缴国库。2、2007年7月份,被告人黄某乙利用协助汝南县X镇人民政府从事移民申报登记的工作便利,将超生不符合移民申报条件的二女儿黄某某申报为移民扶持对象,骗取国家移民扶持资金x元,至案发时已领取移民扶持款1950元,用于个人家庭生活开支。案发后,被告人将赃款1950元全部上缴国库。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某、吴某某、张某某、杨某丙人的证言,书证查帐证明、水库移民农业人口登记申请表、河南省罚没收据、交款凭证、任职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利用职务便利,以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贪污救灾款7700元,自己占有1900元;实际骗取国家移民扶持款1950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贪污救灾款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性质,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乙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李国俊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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