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戴某
被告戴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戴某(2009年11月29日去世)与原告李某是夫妻,婚后生育子女二人即本案被告。上海市普陀区X村X号X室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戴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下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戴某名下的上海市普陀区X村X号X室房屋产权归原告李某所有;
二、两被告放弃上述房屋继承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6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