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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0年6月22日被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某某,河南鸿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在2010年9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出现不宜适用简易审理的情形,既决定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于2010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华平、陈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任汝南县X路管理局康店流动治超站中队队长。2010年4月28日八时许,被告人刘某在带领人员值班期间,对过往的严重超载(全重70吨)的豫x前四后八大型拉沙子的货车,未按规定卸到55吨以下,指挥他人卸下几铲斗(约五吨),并罚款250元后放行。致使该车经过汝南县X乡方桥时把方桥(有危险标志)压塌。造成罗后公路交通中断,给沿线人民群众的交通运输和生产生活造成很多不便,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胡某、张某、宋某、李某某、焦某某、闫某某及苏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豫公路超限检测报告单、车辆信息和所测数据、被告人年龄和身份证明、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被毁桥梁价格鉴定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身为汝南县X路管理局康店流动治超站中队长,在其值班期间,工作中不正确履行职责,对严重超载车辆虽然采取了相应“罚”和“卸”措施,但未严格按照规定卸到55吨以下而放行。致使该车把桥梁压塌,造成罗后路的张楼到罗店的交通中断,给沿线的几个乡镇的交通运输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很多不便,在社会中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本案所造成的后果是由多方面原因所致,被告人刘某应承担与其职责相应的责任。又因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充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邱保国

审判员李国俊

人民陪审员陈瑞田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海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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