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某某,男,48岁,汉族,居民。
委托代理人赵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40岁,汉族,居民。
案由:债权纠纷
上诉人卢某某不服川汇区人民法院(2008)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判,将本案发回重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判卢某某偿还李某欠款x元,卢某某自愿偿还李某7200元,自协议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李某同意。双方互无纠葛。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元,由李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卢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袁剑克
审判员武国旗
审判员王洪彦
二○○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史红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