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又名李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时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李某某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被上诉人时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8)许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成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尤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