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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诉单某某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X路中段和顺园小区X号楼一单某。

负责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光,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太忠,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合公司)诉被告单某某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六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志光,被告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太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六合公司诉称,2008年12月被告正式进入原告公司工作,原告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确以种种理由拒绝签订劳动合同,进而导致被告社会保险费用无法交纳的后果,该后果应当由被告承担。被告经常违反原告单某的规章制度,被单某辞退无权主张经济补偿金。原告单某节假日均正常放假,被告主张节假日工资没有事实依据。请求1、原告不予缴纳被告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的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2、原告不予支付被告2009年1月至2009年8月的双倍工资及假日工资;3、原告不予支付被告经济补偿金;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仲裁费用;

被告单某某辩称,洛阳市涧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涧劳仲案字(2009)X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审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决合情合理,依法应予以维持。要求驳回原告的诉求。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被告单某某到原告六合公司工作,岗位保洁员。被告单某某在工作期间,工资为每月65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六合公司也未给被告单某某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1月21日、2009年6月26日原告六合公司分别向被告单某某出具收据2张,载明:“今收到单某某人民币陆拾伍元整系付女保洁冬装壹套。”、“今收到单某某人民币壹拾元整(正)系付胸卡一枚押金。”2009年8月15日原告六合公司口头通知被告单某某解除劳动关系。被告单某某即向洛阳市涧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2009年12月21日洛阳市涧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涧劳仲案字第(2009)X号仲裁裁决书,载明:“裁决如下:一、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缴纳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具体数额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计算,用人单某缴纳部分由用人单某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申请人个人承担;二、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支付2009年1月至2009年8月双倍工资5200元;三、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600元;四、驳回申请人其它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劳动关系,原告六合公司录用被告单某某后,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某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中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某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应当给予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原告对2009年12月21日洛阳市涧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涧劳仲案字第(2009)X号仲裁裁决书中所涉及到(向被告)支付的数额未提出异议,被告单某某对2009年12月21日洛阳市涧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涧劳仲案字第(2009)X号仲裁裁决书未提起诉讼,本院以该仲裁裁决书裁决的数额为准。被告称原告不同意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给予被告单某某缴纳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社会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具体数额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计算,用人单某缴纳部分由用人单某缴纳,个人应缴部分由申请人个人承担。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为被告单某某支付2009年1月至2009年8月双倍工资5200元。

三、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被告单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600元。

四、驳回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上述数额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单某某支付。

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河南六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玲

人民陪审员杨明顺

人民陪审员刘惠利

二0一0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师丽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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