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州立达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经理。
郑州立达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申请人于2007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此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郑州立达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周口市富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一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任成飞
执行员陈静
执行员李强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董小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