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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雅威纺织工业园有限公司与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辽立一民终字第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雅威纺织工业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柳某某,经理。

上诉人辽宁雅威纺织工业园有限公司与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合同中第37•1项约定一后被涂改为二,请求追究非法涂改证据的刑事违法行为;原审法院查封上诉人资产超过被上诉人要求查封的资产价值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将案件移交营口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分别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双方于二〇〇五年八月十五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37.1项载明发生争议解决方式分别为按第一种方式解决和按第二种方式解决,载明第一种方式解决的,未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鉴于双方提供的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方式不一致,且填写第一种解决方式的并未明确具体的仲裁机构,属于无效约定,因此,依法不能作为移交仲裁机关仲裁的依据。被上诉人营口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并无不当。上诉人提出的追究涂改证据的刑事违法行为等上诉请求,因不属于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处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喜媛

审判员刘某民

审判员尹天升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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