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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宋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女,X年X月X日生,湖南省汝城县人。

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伊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日,汝城县X镇人民政府根据汝政通[2010]X号文件联合汝城县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对汝城县三星白泉工业小区内的非法加工厂进行整治。7时许,三星镇党委书记带领相关执法人员到汝城县X镇X村边江组开展清理非法选厂的整治行动,三星镇X村边江组村民先后对进行整治行动的和郴电国际职工赵某某等人进行围攻。9时许,被三星镇X村边江组村民强行拉进村子里,非法拘禁在边江组祠堂达9个多小时。期间,被告人宋某等三星镇X村边江组村民对做劝说、解救工作的县、乡各级干部进行无理谩骂、侮辱,拒绝释放,被告人宋某还挑来一担猪尿,随时准备对解救行动进行暴力妨害,同案人宋某某(另案处理)与其他村民一起站在旁边看守,不让其离开大厅。18时许,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县长、县委政法委书记的指挥下,对此事件进行处置。被告人宋某等妇女又上来公然对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行动采取暴力妨害,扯住的衣服,致使的衣服多处撕烂,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工作人员的解救行动受阻。最后,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对被告人宋某等人进行抓捕,被安全的解救出来。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宋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宋某某的交代;证人邓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电话报警记录、抓获经过、工作证、关于停止对三星镇白泉工业小区部分尾砂加工点用电的通知、会议纪要、请示、实施方案、情况汇报、户籍证明、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确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某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一)项,对被告人宋某适用《中某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宋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11年8月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朱楚贤

代理审判员彭丁聪

人民陪审员袁伟珍

二0一0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冬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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