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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郑州德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某,男,30岁。

委托代理人张家峰、杨某某,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德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X号X幢X单元X层X号。

法定代表人蔡某,经理。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郑州德融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9月4日、2007年11月28日、2007年12月10日,被告分三次共向原告收取x元劳务费用。被告承诺为原告办理赴新加坡劳务事宜。被告收取上述款项后,并没有为原告提供其当初所承诺的外出劳务。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退还款项,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退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款项人民币x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起诉,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住所地,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本案无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有关法律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文霞

审判员张健华

人民陪审员易国伟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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