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新乡市交巡警支队。
关于李某某诉新乡市交巡警支队行政处罚一案,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我院管辖,我院于201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合议庭审查,原告起诉书上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亦没有提供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书或通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不符合立案条件。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新生
审判员:牛传华
审判员:张杰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