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略)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2月7日被(略)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付某某,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略)人民法院审理(略)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于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作出(2010)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年,返还被害人财产人民币46.x万元。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一审判决,以“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也没有侵占被害人钱财,应宣告其无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略)人民法院审理的被告人李某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略)人民法院(2010)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略)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奇志
代理审判员郭丕亮
代理审判员和晓璞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马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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