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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某某与李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五河县人民法院

原告:尹某某,男,1972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衡绍峰,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79年9月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永梅,安徽淮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五河县X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河县X镇X路X号。

法定代理人:谢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邱永超,安徽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蚌埠市X路X号。

负责人: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公司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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