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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公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有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18日凌晨1时许,杜威杰、翟红伟、杜广伟(三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街被害人张某灯具电料门市,将价值6610元的29盘铜线盗走,后被告人高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而予以收购,案发后赃款已退赔。被告人高某某于2010年7月12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随卷移送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以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高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杜威杰、翟红伟、杜广伟供述、被害人张某陈述、证人朱某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及指认现场照片、退赃证明及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均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量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有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归案后积极退还赃物,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高某某犯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所判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乔建忠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卢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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