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永献,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X路X村信用合作社长庆路分社,住所地濮阳市X路中段。
代表人牛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旭平,该社法律顾问。
上诉人谷某甲、谷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X路X村信用合作社长庆路分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吕冰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焦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