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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谷某甲、谷某乙与被上诉人濮阳市市区大庆路农村信用合作社长庆路分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谷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永献,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濮阳市X路X村信用合作社长庆路分社,住所地濮阳市X路中段。

代表人牛某某,该社主任。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该社职工。

委托代理人马旭平,该社法律顾问。

上诉人谷某甲、谷某乙因与被上诉人濮阳市X路X村信用合作社长庆路分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发回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王瑞峰

代理审判员吕冰

二00九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焦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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