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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超抢劫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超:

你因犯抢劫罪一案,不服新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的(2009)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和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20日作出的(2010)信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你参与的三起抢劫中的一起,既你向吴某某索要钱财的行为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而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你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以及你认罪态度良好,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危害不大,具有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原审判处你有期徒刑十年,明显量刑过重为由,向本院提起申诉,请求再审。

经审查,原审认定你参与三起抢劫,对你申诉中提出异议的一起,原审查明,2008年4月20日夜八点左右,苏河乡中学学生吴某某从邬某开的饭店吃完饭出来往乡政府方向走时,张超、代某、夏双双将吴某某围住要钱,代某朝吴某某肚子踢了两脚,吴某某被迫给夏双双、代某30元钱。上述事实有你的供述、被害人吴某某陈述、证人邬某、代某某的证言,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你伙同代某、夏双双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劫取吴某某钱财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客观要件,你称该起犯罪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你参与的三起抢劫,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条规定,你参与三起抢劫应认定为“多次抢劫”,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原审法院考虑到你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抢劫的犯罪事实,并有悔罪表现,对你予以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000元,量刑适当。你称原审量刑过重的理由亦不能成立。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特此通知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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