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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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等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闫某某,金研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乙(又名张某财),男,X年X月X日出生。现押于焦作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东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以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犯诈骗罪一案,于2010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芳、范传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及辩护人闫某某、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2年11月至2008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张某乙、王某丙等人介绍或伙同被告人张某乙,以能够为他人办理正式带编制工作为名,大肆骗取他人巨额钱财。

(一)2002年11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以能够安排魏×花的女儿魏×丽成为焦作市山阳区妇幼保健站正式在编人员为由,骗取魏×花现金x元。

(二)2005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以能够安排李××的女婿杜××为焦作市山阳区妇幼保健站正式在编人员为由,骗取李××现金x元。

(三)2007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张某乙介绍,以能够安排赵××成为焦作市山阳区疾病控制中心正式在编人员为由,骗取赵××现金x元。

(四)2007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张某乙介绍,以能够安排赵××成为焦作市山阳区城管大队正式在编人员为由,骗取赵××现金x元。

(五)2007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张某乙介绍,以能够安排乔×流的儿子乔×静成为焦作市中站区司法局正式在编人员为由,骗取乔×流现金x元。

(六)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张某乙介绍,以能够安排陈××成为焦作市X村区中学正式在编人员为由,骗取陈××现金x元。

(七)2007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张某乙介绍,以能够安排宋××成为焦作市山阳区卫生局正式在编人员为由,骗取宋××现金x元。

(八)2007年6月,被告人张某乙以安排孟×军的儿子孟×明成为焦作市轮胎厂正式工人为名,骗取孟×军现金x元。

(九)2007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以安排卫××的儿子毋××成为焦作市解放区城管局正式在编人员为名,骗取卫××现金x元。

(十)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王某丙介绍,以能够安排董××的儿子康××为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正式在编人员为由,骗取董××现金x元。

(十一)200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王某丙介绍,以能够安排李××儿子孙××成为焦作市解放区公证处正式在编人员为由,骗取李××现金5万元。

(十二)2007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王某丙介绍,以能够安排李×寅、李×凤的儿子张××成为河南风神轮胎厂正式工人为由,骗取李×凤现金x元、李×寅现金x元。

(十三)2007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王某丙介绍,以能够安排买××的女儿杨×成为焦作市万方学校正式在编人员为由,骗取买××现金x元。

(十四)2008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王某丙介绍,以能够安排韩××成为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民生办事处正式在编人员为由,骗取韩××现金x元。

(十五)2008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以能够安排姬××的女儿成为焦作市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为名,骗取姬××现金x元。

(十六)2008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以能够安排李××成为焦作市财政局正式在编人员为由,骗取李××现金x元。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如下证据:

户籍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魏以花等人的陈述;3、证人刘某某人的证言;4、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某甲辩称,其与魏××、李××、张某乙、王××等人之间均系借贷关系,其没有帮别人找工作,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其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四、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起“犯罪行为”,依法均构不成诈骗罪,张某甲只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甲实际诈骗金额够不上“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有立功表现,依法应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某乙在起诉书中指控的第九起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2年11月至2008年4月期间,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张某乙、王某丙等人介绍或伙同被告人张某乙,以能够为他人办理正式带编制工作为由,大肆骗取他人巨额钱财。

(一)2002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以能够安排魏×花的女儿魏×丽成为焦作市山阳区妇幼保健站正式在编人员为由,骗取魏×花现金x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魏×花的报案陈述,主要证实:2002年冬季,张某甲自称是记者,并以为魏×花女儿魏×丽安排事业单位的正式带编制工作为由,骗取魏×花现金2.5万元。2003年8月底,张某甲就把魏×丽安排到山阳区妇幼保健站当临时工,一个月300元的工资。其女儿几个月就不干了。

2、证人证言

(1)证人石××的证言(被害人魏×花的丈夫),所证内容与魏×花陈述一致。

(2)证人魏×丽的证言,主要证实:2002年年底,其母魏以花告诉其认识张某甲,是一个记者,能把其安排到焦作市事业单位工作。2003年8月,听其母说为了办工作,给了张2.5万元,张说先到山阳区妇幼保健站干临时工,过段时间就能转正。张说让其到妇幼保健站报到,找刘某站长。第二天,其一个人去报到了。刘某安排其担任临时工打字员,一个月300元。一直没有转正,其就不干了。

(3)证人闫××证言,主要证实:石××问其这两个朋友是谁,其向石保祥介绍说“这是咱们河南省电视台法制频道的张某甲”,又介绍了王某丁,说王某丁在市政府工作。其又对石保祥说办工作找张和王。一个月后,石保祥对其说为了给女儿办工作,给了张某甲钱了。

(4)证人刘×证言,证实2003年,张某甲曾对其说在焦作市市政府工作。后来张还拿了记者证让其看,说是在做媒体。2003年7、8月份,其接受张的委托,安排张的一个叫魏×丽的亲戚到其单位当临时工打字员。工资由张某甲提供,每月300元,后魏×丽不干了。张没有托其帮魏×丽转正。

(5)焦作市山阳区妇幼保健站出具的证明,证实魏×丽不属于该单位正式职工,非财政开资。工资由张某甲提供。

3、书证

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收到条一张,证实2002年11月13日,张某甲以给魏×花办工作为名,骗取魏×花现金2.5万元。

4、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主要证实:2002年冬其通过王某丁借了魏×花现金2.5万元,并出具了内容为“今收到魏×花现金人民币二万伍千元整,从2002年11月13日至2003年2月底给魏×花办事,办不成如数退还本人”的收条。后其通过山阳区妇幼保健站站长刘某把魏的女儿安排到保健站干临时工。

(二)2005年11月,被告人张某甲以能够安排李××的女婿杜×成为焦作市山阳区妇幼保健站正式在编人员为由,骗取李××现金x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杜×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主要证实:2005年11月初,张某甲告诉其可以往山阳区妇幼保健站安排正式在编人员,需要3.4万元。其就通过岳父李××给了张某甲3.4万元。后张某甲安排其给刘某站长当司机,并告诉其过三个月就可以转正。但一直没转正。其只干了三天临时工司机,共得了两个月工资。张某甲给过其两张表,一张体检表,一张机关事业单位调进人员审批表,其都交给了张某甲。

2、证人证言

(1)证人李×的证言,证明内容与杜×陈述一致。

(2)证人李××的证言,主要证实:张某甲自称在市编委工作,可以往山阳区妇幼保健站安排正式在编人员。为安排杜×成为山阳区妇幼保健站正式人员,其给了张某甲3.4万元现金。后来事没办成。

(3)证人刘×的证言,主要证实:2005年11月份,张某甲通过其把杜×安排到山阳区妇幼保健站当临时工司机。张提供了一辆老款广州标致车,工资由张某甲提供。张某甲没有委托其活动转正的事。后张通过其给杜×发了两个月工资。

(4)证人连××的证言,主要证实:张某甲来找过其,想让其恢复张某甲的经济研究中心编制,其说恢复不了。其可能给了张某甲两张《机关事业单位调进人员审批表》。

(5)证人焦××的证言,主要证实:李××给其打过电话,说给了张某甲几万元让张某甲办杜×的工作。

(6)焦作市山阳区妇幼保健站的证明,证实杜×不属于该单位正式职工,非财政开资。工资由张某甲提供。

(7)编委证明,证实张某甲已于1996年3月6日从市发展研究中心减编调离市发展研究中心。

3、书证

搜查证明,证实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从张某甲家里搜到两张机关事业单位调进人员审批表,其中一张有写有“杜×”名字,另一张为空白。

4、被告人张某甲供述,主要证实:2005年下半年其向朋友李××借了3.4万元。后来李××说他女婿杜×会开车,看能不能介绍个工作,其就让李××去找刘某,并告诉了刘某的电话。杜×有没有到妇幼保健站工作其不知道。

(三)2007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张某乙介绍,以能够安排赵××成为焦作市山阳区疾病控制中心正式在编人员为由,骗取赵××现金x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主要证实:2007年初其告诉张某乙有能力往市事业单位安排正式工作人员。张某乙让其帮忙安排人到事业单位工作,其就同意帮张某乙往卫生局疾病控制中心安排。张某乙给其六万元让其活动。后来事没办成,其没有能力往事业单位安排正式人员。后其把钱退给了张某乙。

2、被害人赵××的陈述,主要证实:2007年2月份,其把10万元交给程素娥,用来安排其到人民医院或焦作市疾病控制中心的正式工作。后来乔×流、张某乙、张某甲先后把其安排到焦作市人民医院和山阳区卫生局实习。事没办成。

3、证人证言

(1)证人乔××的证言,主要证实:张某乙对其说认识市委领导,能批编制。2007年2月张某乙给其打电话说能办山阳区卫生局疾病控制中心带编制的人员,需费用七万元。其把赵××的大娘程素娥拿来的七万元交给了张某乙。后张某乙及其他几个人安排赵××到焦作市人民医院实习,后来没有转正。

(2)证人程××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2月份,乔×流说有个人民医院工作,先实习三个月,然后转正,需要六万五千元钱,其就给了乔××6.5万元,后来赵××就去焦作市人民医院实习了。九个月也未转正,就不干了。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2月份,乔×流说想安排赵××到山阳区疾病控制中心成为正式在编人员。其问了张某甲,张某甲说能办。乔×流交给其7万元,其把7万元通过赵香梅交给了张某甲。后来张某甲把赵××安排到焦作市人民医院实习。后来赵××不干了。

(4)证人杜××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6、7月份,张某甲通过其把赵××安排到市人民医院党办帮忙。赵干了几个月。

(5)焦作市人民医院党办的证明,证实赵××经张某甲介绍来医院党办锻炼,无工资和其它任何待遇。

4、书证:收条。(张某乙所写“收到赵××现金七万元整,办理山阳卫生局疾病控制中心带编制,2007年2月1日)

(四)2007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张某乙介绍,以能够安排赵×静成为焦作市山阳区城管大队正式在编人员为由,骗取赵×静现金x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主要证实:2007年上半年,张某乙给其六万元让其帮忙往山阳区X排个正式工,其打了借条。其又找了王某丁,王某丁说帮忙问问,过了约2个月还是没办成,其就把钱退给了张某乙。其没有把钱交给王某丁去活动。

2、被害人赵×静的陈述(见散材料):2007年4月左右,张某乙和另一个40岁胖胖的男子一块把其安排到焦作市政府事务管理局帮忙。其一直干到9月份,没得过工资。张某乙有一天给了其900元钱说是实习工资。后来其就不干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乔××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2月26日,张某乙对其说能办山阳区城管局正式在编职工,需费用六万五千元。其就给程素娥打电话,程拿来6.5万元。其把6.5万元交给了张某乙。2007年3、4月份,张某乙把赵×静安排到机关事务管理局。赵×静干了半年左右,没转正,就不干了。

(2)证人程××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3月,其交给乔×流六万五千元为赵×静办理山阳区城管局正式工作。后张某乙把赵×静安排到市政府当打字员,赵干了几个月没转正就不干了。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2月份,乔×流和程素娥对其讲赵×静没有工作,想安排到政府部门。其问了张某甲,张某甲说山阳区城管大队有一个指标,需x元。乔×流和程素娥给了其x元,其给了张某甲6万元。后来没办成事。

(4)证人康××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6、7月,经市委老干部科的徐爱国介绍,让赵×静在文印中心帮忙,没有工资,没有福利。

(5)证人徐××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张某甲让其安排一个朋友的小孩到政府学习,其就找到康××把赵×静安排到市政府文印中心。没有工资,没有福利。

(五)2007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张某乙介绍,以能够安排乔×流的儿子乔×静成为焦作市中站区司法局正式在编人员为由,骗取乔×流现金x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主要证实:2007年上半年,张某乙让其帮忙往高中安排个正式带编制的老师,问七万元能不能办,其知道王某丁有个同学在十一中当校长,就问张某乙去十一中当正式工行不行,张某乙说行。后张某乙就给了其七万元,其打了条。其就找王某丁帮忙跑这件事,后来事没办成,其把钱退给了张某乙。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乙的证言及当庭陈述,主要证实:2007年4月份,乔×流找到其称孙磊想到学校当正式老师。张某甲告诉其焦作市第十一中学后勤有个指标,要7万元。乔×流给了其7万元办孙磊的市十一中后勤工作。其把7万元钱给了张某甲。过了一段,事一直没有办,乔×流就找到其说孙磊的工作不用办了,乔×静没工作,用给孙磊办工作的7万元给乔×静办个工作,其就问张某甲那7万元钱能不能往其他单位安排个正式工,张某甲说可以。张某甲通过王某丁安排乔×静到中站区司法局开了两天车,后来安排乔×静到司法局公证处干了几个月,乔×静就不干了。

(2)证人杨×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3、4月份,乔×流告诉其市十一中学有个编制。3月30日,其给了乔×流8万元来安排儿子孙磊的工作。后没办成。乔×流告诉其被人骗了,钱让一个在市政府工作的人骗走了。乔×流还了其5万元。

(3)证人王某丁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2月份,张某甲对其说有个叫乔×静的亲戚想去中站区司法局工作。其就找到中站司法局局长把乔安排到司法局实习。张没有提过转正的事。

(4)证人张××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2月份,王某丁通过其把乔×静安排到中站区司法局办公室帮忙,后又安排到公证处实习。没有开过工资,也没有解决编制问题。乔在公证处实习了几个月,就不干了。

(5)焦作市中站区司法局出具的证明,证实乔×静非该单位正式人员,该单位现无此人。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乔×流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主要证实:2007年4月初,张某乙打电话说能办理市十一中的正式带编制的后勤人员,其就拿着孙磊的x元钱给了张某乙。事没办成。其分两次退给孙磊母亲杨芳x元。张某乙告诉其可以把乔×静安排成中站司法局正式带编制工作人员,其就让张某乙帮儿子乔×静安排。后来,张某甲、张某乙、王某丁领乔×静到中站司法局工作,是临时工。

(六)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张某乙介绍,以能够安排陈××成为焦作市X村区中学正式在编人员为由,骗取陈××现金x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主要证实:2007年年初,张某乙说有个女孩懂教学,想出六万元让其安排到学校工作,条件是半年之内要转正。其就问了王某丁,王某可以安排到马村中学先当临时工,有机会再转正。张某乙给了其六万元,其打了借条。王某过关系让女孩到马村中学干了临时工,其没有再问过。半年后这个女孩没有转正,其把钱退给了张某乙。

2、被害人陈××的陈述,主要证实:2007年初,其叔陈必武说乔×流有找工作的能力。乔×流说安排的是正式带编制的工作,其家里分两次给了乔×流7.5万元。乔×流把其安置焦作市第三十五中教语文,送其去学校的时候,是乔×流、张某乙、张某甲去送的。后来,乔×流安排其到第二十二中教英语,是张某乙送其去的学校。其一直是临时工。

3、证人证言

(1)证人乔×流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初,张某乙说能办马村中学教师,需要6.5万元,其就拿着陈××的6.5万元钱给了张。后来把陈××带到马村中学上班,一直没有转正。安排工作时时张某甲、张某乙都说是正式带编的。

(2)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2月份,乔×流说想安排个正式教师。其就打电话给张某甲,张某甲说可以先安排到马村中学去当教师,半年后就可以转正,但需要6万元钱。过了几天,乔×流给了其x元办理当教师的事。其给了张某甲6万元。又过了几天,张某甲通过王某丁安排陈××到马村X中当实习教师,后来又安排陈××到22中实习。

(3)证人王××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初,张某甲说想安排个亲戚到中学实习。后其通过郭某某把一个女孩安排到马村三十五中干临时工。安排工作时,张某甲、张某乙都告诉对方很快就可以办转正。事后其告诉张某甲没有能力活动转正的事,张某甲说这事自己办。

(4)证人郭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初王某丁、张某甲、张某乙带陈××到校实习,陈××问张某甲是否转正式教师,张某甲说过一段时间就能转正。

(5)证人姬××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下半年其安排陈××到二十二中实习。没有任何待遇。

(6)证人陈××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4月份左右,乔×流说认识一个很有本事的人,能帮其侄女陈××安排当个正式教师。其就托乔×流办这件事,其给了乔×流共7.5万元,后乔×流托人把陈××安排到了马村X中学校。乔×流退了5万元。

(七)2007年4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张某乙介绍,以能够安排张××的女儿宋××成为焦作市山阳区卫生局正式在编人员为由,骗取宋××现金5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主要证实:2007年年初,张某乙问其能不能往事业单位安排正式工。其问了王某丁,王某卫生局可以安排临时工,以后有机会才能转正,转正需要花钱。其就告诉张某乙可安排正式工,但得半年时间,需要先拿钱。张某乙给了其六万元。后其和王某丁、张某乙把一个男孩安排到山阳区卫生局当临时工。半年后没有转正,张某乙问其要钱,其把钱退给了张某乙。

2、被害人宋××的陈述,主要证实:为安排其成为山阳区卫生局正式工作人员,其家通过程素娥认识了张某乙。2007年4月26日,其给了张某乙10万元钱。后张某乙和一男子把其安排到山阳区科技局实习。到11月下旬,其见一直无法转正,就不干了。

辨认笔录,宋××在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张某乙。

3、证人证言

(1)证人张××的陈述,主要证实:2007年初,程素娥告诉其有熟人能安排工作,山阳区卫生局有个指标,得十万元钱。6月左右,其准备好10万元钱,程素娥带着其和其女儿宋××把钱交给张某乙。6月底,张某乙领其女儿到山阳区科技局实习。后张某乙给了其一千元钱,说是实习工资。

(2)证人程××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4月26日,张某乙对其说能办理山阳区卫生局在编工作,需十万元钱。其侄子赵××的女朋友宋××想找工作,曾说过此事,其就对宋××母亲把这事说了。当天宋××及其母亲拿着十万元钱,其带着二人把钱给了张某乙。后听宋××说去了科技局实习,一直未转正。

(3)证人张某乙的证言,主要证实:程素娥对其讲想安排一个人到山阳区的局里。其就给张某甲打了电话,张说山阳区卫生局有一个位置,需5万元。其对程说需5万。程说干脆拿10万元,给张5万,剩下5万两人分了。第二天下午,程素娥、宋××母亲、宋××三人找到其给了其10万元,说让其把宋××安排到山阳区卫生局,要正式编制。其答应了。

(4)证人王××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4月份,张某甲说有个亲戚想去山阳区科技局实习,让其帮忙。其就找到科技局的许局长把张的亲戚安排进科技局实习。

(5)证人许××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4、5月份,王某丁通过其往山阳区X排了一个实习生(宋××)。局里没有给宋××开过工资。

(6)焦作市山阳区科学技术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宋××不是该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4、书证

张某乙于2007.4.26所写“收到宋××x万元,办理山阳区卫生局在编制,办不成原款退还”的条据。

(八)2007年6月,被告人张某乙以安排孟×军的儿子孟×明成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工人为由,骗取孟×军现金x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乙供述及当庭供述,主要证实:2007年6月份左右,王某珍对其说想安排个轮胎厂的正式工,其就问张某甲轮胎厂有没有指标了,张某甲说有,需二、三万元。后王某珍给了其一万元钱,其说半年就能转正。其把这钱退给别人了。这事以前其已通过王某丁知道张某甲不能办工作了。

2、被害人孟×军陈述,主要证实:2007年6月初,其同学王某珍说能安排轮胎厂正式工,得1万元,其就给了王1万元,让王某排儿子孟×明的工作。半个月后,王某孟×明体检身体,结果是心脏不好,没办成。

3、证人证言

(1)证人孟×明,主要证实:2007年6月份,其听其父孟×军说让王某珍给其跑轮胎厂正式工作的事,给了王某珍1万元钱。

(2)证人王××,主要证实:2007年6月初,其同学孟×军求其帮孟×明安排个工作。其问张某乙,张说能办,要x元。6月12日,孟×军给了其x元,其给了张。张说先安排派遣工进厂,半年后转正。后因孟×明心脏不好没有办成。

(3)证人王××,主要证实:2007年四、五月份,张某乙问其有关张某甲的情况,其说张现在不在市政府干了。张某乙还问张某甲到底能转不能帮人转正,其说张没有这个本事。

4、书证:张某乙于2007.6.12所写“收到王某珍现金1万元,办理孟×明进入轮胎厂订金,办好后再付一万二千元”。

(九)2007年6月,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张某乙以安排卫××的儿子毋××成为焦作市解放区城管局正式在编人员为名,骗取卫××现金x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主要证实:2007年6月份,张某乙说有个朋友想往解放区城管局当正式工,问其能不能办,其说能办,需五万元,张某乙说三万行不行,其说行,其就收了张某乙三万元。当时张某乙欠其一万元,三万元的其中一万顶账了。其问了民生办事处的武装部长连和国,连说办不了。其没有再找其他人活动。后来这钱其退给了张某乙。

(2)被告人张某乙的供述,主要证实:07年6月份,张某甲说有个解放区城管指标,需6万元钱。其就给王某珍打电话问谁要工作。6月15日,王某着卫××给了其3万元。后其给张某甲2万,自己留了1万。后又把这1万给了张某甲,顶账用。

2、被害人卫××陈述,主要证实:2007年5、6月份,王某珍说有解放区城管局指标,财政开资,需3万元。6月15日,其和王某块找到张某乙,张某乙说能办成带编制工作。其给了张某乙3万元。

3、证人王××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4、5月份,张某乙告诉其能安排市城管局的正式工,要6万元。后来其把这事告诉了同学卫××,卫××托其帮儿子毋××安排工作。6月15日上午,卫××和其一块给了张某乙3万元。

4、张某甲于2007年6月15日所写借条,内容为“张某甲借到张某乙x元,毋××解放区城管局”。

(十)2007年的一天,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王某丙介绍,以能够安排董×珍的儿子康×成为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正式在编人员为由,骗取董×珍现金x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主要证实:2007年上半年,王某丙找到其,问哪个单位要司机,有个亲戚会开车。其找到马村区法院程奇秀,程说可以安排临时工。其跟王某丙说可以安排临时工去马村法院开车,转正需要五万块钱还得等机会。后王某丙带了一名男青年找到其,其通过程祈修把男青年安排到马村区法院当临时司机。一段时间后,王某丙给了其五万元让帮忙转正,其同意了。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董×珍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主要证实:2007年4月份,王某胜对其说马村区法院有个指标,是工人编制,正式工。后其到王某胜家给了王某丙5.5万元。12月份,王某丙和张某甲把儿子康龙安排到马村区法院当临时工司机。

3、证人证言

(1)证人康×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10月份,其母董×珍说王某丙认识市委领导,可以把其安排到马村法院当正式工。12月份,其母说给了王x元。12月中旬,王某市委领导张某甲把其安排到马村区法院当临时工司机,张某甲承诺给其转正。

(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8、9月份,张某甲给其打电话说能安排事业单位正式带编制工作。其告诉了朋友董×珍,董说儿子康龙会开车,想安排个事业单位。其问了张某甲,张说马村法院有事业编制名额,需5.5万元,先干临时工,过两个月可以转正。后张把康龙安排到马村法院当临时工司机,并许诺两个月转正。几天后,董给了其x块钱,其给了张某甲。

(3)证人程××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的一天,张某甲打电话让其安排司机,其就将康×安排到马村法院当临时司机。

4、书证

焦作市X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证明,证实康龙不是该院正式人员,系临时工。

(十一)2007年10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王某丙介绍,以能够安排李×玲儿子孙××成为焦作市解放区公证处正式在编人员为由,骗取李×玲现金5万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主要证实:2007年下半年王某丙让其帮其亲戚安排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其通过连和国把一名男青年安排到解放公证处当临时工。一个星期后王某丙给了其五万元现金让帮忙转正。其没有帮男青年去活动工作。

2、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李×玲的陈述,主要证实:2007年9月底,表妹董×珍告诉其,解放区公证处有个正式带编制指标,需x元。其给了董5.5万元。过了一、二天,董给其拿了一张招工表。其让儿子孙××填了填。11月份,张某甲把孙××安排到解放区公证处当临时工,张说过一段能转正。但一直没有转正。

3、证人证言

(1)证人孙××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10月份的一天,张某甲、王某丙把其安排到解放区公证处干临时工。

(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下半年,董×珍说有个亲戚没工作,问其能不能找张某甲安排个事业单位。其就告诉了张某甲,张某甲说解放区公证处有事业编制名额,需x块钱,先干临时工,再转正。过了七八天,张某甲把一个男青年(董的亲戚)安排到解放区公证处干临时工,张说以后转正。过了一个星期左右,董秀珍给了其x元,其给了张某甲。

(3)证人董×珍的证言,主要证实:其表姐李某玲说儿子孙××没工作,让其帮找个工作。其就给王某丙说了这事,王某解放区公证处有个指标,是正式工,需要x元钱。张某甲让孙××填了一张“事业单位招工表”,并说可以安排孙××到解放区公证处当正式工。后王某张把孙××安排到解放区公证处当临时工。

(4)证人廉××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6、7月份的一天,张某甲找到其说有个亲戚想到司法部门工作,让其帮忙找人安排。其就通过同事许冰把张介绍给解放区公证处的人认识,后来听许冰说张的亲戚已到公证处临时工作了。

(5)证人许×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10月份左右,廉小国找其让安排孙××到解放区公证处帮忙,其就找到公证处赵松安安排孙××去帮忙。

(6)证人赵××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10月份经许冰介绍让孙××到解放区公证处帮忙的情况。

(7)证人白××的证言,主要证实:张某甲原来在焦作市政府工作,1997年脱离单位下海,没有固定工作和收入。后来因为诈骗被公安机关拘留过。其知道张以安排工作为名骗钱。经常有人来家里找张某甲要钱,其中有王某丙和一个姓董的。张收王某丙34.5万元,打有借条,收一个姓董的二十多万元。

(8)焦作市恒大公证处证明,证实孙××在恒大公证处帮忙,非单位正式人员,无任何待遇。

4、书证

(1)张某甲于2007年10月3日所写的借条,借王某丙五万元。

(2)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证实在张某甲家中进行搜查后,依法扣押孙××个人简历1张。

(十二)2007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王某丙介绍,以能够安排李×寅、李×凤的儿子张×成为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正式工人为由,骗取李×凤现金x元、李×寅现金x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主要证实:2007年年底,王某丙找其帮忙往焦作市风神轮胎厂安排两个正式工,其没办成,共收了王某万多元。其没有能力往风神轮胎厂安排正式工。

2、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李×凤的陈述,主要证实:2007年底的一天,为安排其儿子张国雷为焦作市轮胎厂正式工,其交给邻居董×珍x元。事没办成。后董对其说被骗了。

(2)被害人李×寅的陈述,主要证实:2007年12月底,为成为轮胎厂正式工,其交给董×珍1万元。2008年4月,董让其到人民医院做了体检,体检后其把体检表交给了董。后董说被骗了。

3、证人证言

(1)证人张××的证言,主要证实:2008年初,听其母李某凤说给了董×珍1万元,办理其进焦作市轮胎厂当正式工的事。6月份,董安排其到焦作市人民医院进行了体检。年底时,听董说被张某甲骗了。

(2)证人王某丙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年底,董×珍告诉其说有两个亲戚,一个女孩,一个男孩都想进风神轮胎厂,其跟张某甲说了,张某甲说有名额,能办成,女孩x块,男孩x块。后董×珍交给其x块钱,其了给张某甲。后张某甲还安排两个人去体检了。后来没有办成。

(3)证人董×珍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12月底,王某丙给其打电话说轮胎厂有指标,是正式工,需1万元。为安排李某×、张×成为轮胎厂正式工,李某母亲赵秀兰给了其x元,张的母亲李×凤给了其x元。其把钱交给了王某丙。后来事没办成。其问王某丙要钱,王某把钱给张某甲了。

(4)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和企业管理部出具的证明,证实该单位无张国雷、李某寅二人。

4、书证

李×寅、张×的劳动合同制工人流动商调表、录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备案表、焦作市人民医院健康检查记录表。

(十三)2007年12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王某丙介绍,以能够安排买××的女儿杨×成为焦作市万方学校正式在编人员为由,骗取买××现金x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主要证实:2007年10月份,王某丙问其在万方学校有没有关系,有个女孩需要安排到学校当正式老师。其就找王某丁帮忙。王某丁带其和王某丙去万方学校找到王某长,王某长称须通过招教考试。王某丁说要先拿五万块钱来办这个事,其就跟王某丙要五万块钱。王某丙就给了其五万元。这钱其一直没有给王某丁,也没有用来活动工作。后来女孩没有通过招教考试。事就没有办成。

2、被害人买××的陈述,主要证实:董×珍告诉其有一个机会往万方学校当老师,需6万元,其就托董×珍安排其女儿杨×。2008年初其把6万元存折给了董×珍,并告诉了董×珍密码。过了二天,董把王某丙给其打的一张6万元条的给了其。后其女儿参加山阳区招教考试,没考上。事也没办成。

3、证人证言

(1)证人杨×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12月份,董×珍说认识一个市领导,焦作市万方学校现有个指标,需5.5万元。其母买××托董把其安排到万方学校并交给董5.5万元。后董说市领导让其参加8月份的招教考试,等考完试让其上班。其考完试董也没能让其上班。然后其母就和董×珍一起去那个市领导家让退钱。共退了其x块钱。

(2)证人董×珍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12月底,王某丙说万方学校招教师,属于事业单位编制,要x元钱,让其问问亲戚朋友,看有人去没有。其就告诉了朋友买××,买说愿意让女儿杨×去。第二天下午,买给了其一张余额为5.5万元的存单。其把存单给了王某丙并说了密码。后来事没办成。

(3)证人王某丙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10月份,董×珍托其把一个亲戚安排到万方学校。其问了张某甲,张说能安排到万方学校当正式老师,需5万元。后董×珍给了其x块钱,其给了张某甲。事情没有办成。

(4)证人王××的证言,证实:2007年年底,王某丁领几个人想安排个女孩到万方学校当老师,其告诉他们必须通过招教考试。

(5)焦作市万方学校的证明,证实该校没有杨×此人。

(十四)2008年1月,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王某丙介绍,以能够安排韩××成为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政府民生办事处正式在编人员为由,骗取韩××现金x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主要证实:2007年12月份,王某丙说有个亲戚是学美术的男孩,问其能不能安排到办事处工作,其说安排有编制的正式工作需要五万块钱。后其通过连和国把男孩安排到民生街道办事处新世纪社区。男孩上班后其一直跟王某丙要钱,后王某丙给了其四万块钱。

2、被害人韩韩××述,主要证实:2007年12月份,其表姐董×珍给其打电话说民生办事处有个指标,需5.5万元。大约2008年元月份,其和表姐找到王某丙,把钱给了王。2008年6月份,其表姐带其到民生办事处上班了,其才知道是临时工,其表姐说等一段时间就转正了。后一直没转正。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丙的证言,主要证实:2007年12月份,董×珍托其找张某甲给一个亲戚(男孩)安排个事业编制,其问了张某甲,张某甲说安排到万方学校当美术老师,进去先干临时工,要转正需要x块钱。董×珍同意了。后董和一个男孩给了其5万元或5.5万元。其把钱交给了张某甲。男孩后来被安排到解放区民生办事处下属的社区工作。

(2)证人董×珍的证言,主要证实:王某丙给其说过万方学校有指标之后,过了两三天,又说解放区民生办事处有个在编指标,要x块钱。其就告诉了表弟韩××。第二天韩带个存折找到其,一起找到王某丙,韩把存折交给了王某丙。王某丙说找工作的事是通过老张办的。到2008年6月份,老张让其带着韩××直接到民生办事处找武装部的连部长,连部长说第二天让韩××上班。

(3)证人廉××的证言,主要证实:张某甲托其安排过一个男孩在社区干了十来天临时工。男孩自己不干了。

(4)焦作市解放区X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证实韩××非该单位正式人员,该单位现无此人。

(十五)2008年2月,被告人张某甲以能够安排姬××的女儿成为焦作市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为名,骗取姬××现金x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姬××的陈述及报案材料,主要证实:2008年元月,其通过朋友吴某某认识了张某甲。张某甲自称是市委的科长,有关系,可以办事。其托张给女儿姬普丽安排个工作,张答应了。2月1日张给吴某某联系让送钱,吴某给其联系。其下午借了2万元,晚上6点左右,其和吴某某到市人大办公楼下张某甲开的桑塔纳轿车上,其上到后排座,吴某到副驾驶座上,吴某2万元钱交给张某甲,张说去山阳区或在解放区找个工作,是正式在编人员。后来就联系不上张某甲了。

辨认笔录,姬××在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张某甲。

2、证人证言

证人吴××证言,主要证实:张某甲自称是市政府的科长,有关系,能办事。姬××就对张说想给女儿找个工作。张某甲说可以安排到解放区防疫站或者是保健站干正式在编工作,让姬××先拿3万元活动经费,等办好了再拿5万元。双方说好先拿2万元。后张某甲给其打电话说让其拿钱。其就和姬××联系,姬取了钱。下午5点多钟在张某甲的桑塔纳车上见到了张。其上到副驾驶座上,姬××在后座上坐,姬把钱给其,其把钱点了点,给了张某甲。其和姬××说让张打个收到条说明是办工作的钱,但张某甲打了个借条。后来就联系不上张了。

辨认笔录,吴某某在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张某甲。

3、书证:借条,张某甲于2008年2月1日所写:今借吴某某人民币现金二万元整。

(十六)2008年唬姹烁湃勒绞云芤荒补虐钆晾啞蒛刮鹘凶剖终秸谑嘣吮比晌∑钊晾啞U现金x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主要证实:2008年菰酰焱蘸嬉吒渌税钊晾啞縐硬底谝以耄蚕虐脚碌凳ヒ坏の鞴洌灯炙谙性剖终芯掠凳嘁票耄臧谀涯掳槭烨砂瑁蚴T蟆诤踉焱蘸乙屑洌醺焱蘸鸵詈晾啞U见面,王某艺交给其8.5万元。2009年1月下旬,其让爱人白某某还了王某艺一万元并承诺余款3月10日前还清。

2、被害人陈述

(睿晾啞U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主要证实:2008年4月初,其爱人王某艺告诉其,市政府的张某甲有办法把其安排到市财政局工作。2008年4月8日下午5时许,在其家中,张某甲说在市政府政策研究室工作,能把其安排到市财政局当正式工,需10万元。当着王某艺、朋友薛某某的面,其把8.5万元交给张某甲。后来没办成。其就到张某甲家里找张退钱,张的爱人白某某还了其1万元。其按白某某要求写了一张“收到张某甲还欠款一万元”的收到条。

(唬Ρ撕跞镣痢摹碌龀洌缕龀胧钣晾啞U陈述内容一致。

3、证人证言

(1)证人薛××证言,主要证实:2008年4月初一天下午5点左右,姓张的男子到了王某艺家里,张姓男子说可以安排好市财政局工作,是正式工,要10万块钱。双方说好8.5万元。李某银行取钱回来后,当着其和王某艺的面,李某钱给了张姓男子。那人走后,李某诉其,给了那人8万5千块钱。

辨认笔录,薛某某在10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张某甲。

(2)证人白××的证言,主要证实:2009年1月份,王某艺来其家找张某甲,说张以办有编制的工作为名收取她八万五千元。这事其问张某甲,张承认了。1月22日,其还给王某艺一万元钱。

(梗鹘凶剖终司氯淌朴目さ髦ぃ抵檬ジ坏尬钗晾啞U此人。

4、书证

银行交易单据,户名是王某艺,证实2009年10月24日从王某艺银行账户中取走8.5万元现金。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揭发了聂红兵的受贿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张某甲举报材料,证实2009年5月6日,被告人张某甲向焦作市人民检察院驻看守所监察室提供山阳区卫生局局长受贿犯罪线索的情况。

2、王某新证明材料,证实张某甲提供山阳区卫生局局长聂红兵受贿犯罪线索的情况。

3、焦作市山阳区检察院反贪局证明,证实该局于2009年5月12日接到焦作市检察院转来的山阳区卫生局原局长聂红兵涉嫌受贿犯罪线索,举报线索系焦作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张某甲揭发举报,聂红兵受贿1.5万元已查实,山阳区法院已做出有罪判决。

4、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09)山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证实山阳区人民法院于二○○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聂红兵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前退款22.64万元,案发后退还赃款20.7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收条及被害人乔×流陈述,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前退给张某乙12笔款共16.1万元,退给乔×流x元。共计22.64万元。

2、书证及被告人张某甲供述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退给张某乙3笔共2万元。

3、证人王某丙证言,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退给王某丙13.7万元。

4、王某珍、卫××陈述,证实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退给王某珍4万元(王某珍退给了孟×军1万元、卫××3万元)。

弧Ρ撕钊晾啞鵘此招跏ぃ抵皇姹烁湃勒绞钙蠓撕罡晾啞U1万元。

综上,被告人张某甲单独或伙同他人诈骗作案15起,诈骗数额47.76万元,被告人张某乙单独或伙同他人诈骗作案2起,诈骗数额4万元。

本案综合证据:

1、户籍证明,证实了二名被告人的住址和年龄,二名被告人均为成年人。

2、发破案经过,证明了案件的侦破和揭发经过。

3、抓获证明,证明了二名被告人到案情况。

上述事实和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张某甲骗取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某乙骗取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案发后退回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其与魏以花、李××、张某乙、王某丙等人之间均系借贷关系,其没有帮别人找工作,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经查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被害人魏×花等十七人的陈述及证人王某丙、乔×流、王某珍、董×珍、吴某某、薛某某、白某某等人的证言,同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相互印证,能够证实被告人张某甲的诈骗犯罪事实,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称被告人张某甲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在本案第九起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乙的辩护人关于张某乙系从犯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2月17日起至2024年2月1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3日起至2012年7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

三、对张某甲、张某乙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某明

审判员苏杭

审判员王某星

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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