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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某挪用公款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某,男,45岁。2008年7月18日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宜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因贪污罪2010年5月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13日被洛龙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孙某某,河南孙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0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丁鸿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3月,被告人卢某某在洛阳市洛龙区X乡X村担任电工期间,在小营村配电柜的更换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x元的配电柜款占位己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被告人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卢某某辩称:我愿意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理。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宜阳法院审理的挪用公款案件判决定性错误,因此不能对被告人适用数罪并罚规定。被告人认罪态度积极,确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被告人卢某某受丰李供电所和小营村委托担任本村电工期间伙同卢某杰(已亡故),在小营村配电柜的更换过程中采取谎报手段,利用电业局免费提供的配电柜向村干部申请相关款项,后虚开x元税务发票,在古城乡X村委会报销后占为己有。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受丰李供电所和古城乡X村委委托担任本村电工,其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前一案件的处理定性错误,因此不能对被告人适用数罪并罚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卢某某2008年犯挪用公款罪被判缓刑后,职务侵占罪系漏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鉴于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洛阳市宜阳县人民法院(2007)宜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缓刑部分,被告人卢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卢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7月13日起至2013年7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韩智海

人民陪审员:李少宇

人民陪审员:郭亮

二0一0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牛菲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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