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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男,21岁,本科在读。2010年6月2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丁鸿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7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韩某与被害人胡某在河南科技大学开元校区X号学生宿舍楼顶处,被告人韩某持刀将被害人胡某右后背刺伤。经鉴定,被害人胡某所受损伤程度为重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韩某辩称:胡某破坏我和我女朋友的关系,我一时气愤才打的他。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和被害人胡某系河南科技大学同班同学,学习期间,被告人韩某与同学××谈恋爱,二人曾因胡某发生争吵。2010年6月7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韩某到宿舍找胡某质询其与女友关系,二人发生争吵。被告人韩某回到自己宿舍,携匕首一把,后约胡某到该校X号学生宿舍楼顶处谈话。在楼顶处,被告人韩某朝胡某腹部击打两拳,胡某捂住肚子蹲下,被告人韩某将匕首刺入胡某后背,尔后,被告人韩某将胡某送洛阳驻军五三四医院就医,韩某支付医疗费用九千余元。经洛阳市公安局龙分局法医鉴定:胡某右肺裂伤,右侧血气胸,其损伤为重伤。

另查明,被告人韩某家属与被害人胡某家属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被害人胡某经济损失一万元,且已履行。被害人家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民事责任,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且有被害人胡某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曹某、陆某、郭某某证言,证明、民事赔偿协议,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在案资证,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通观本案,被告人韩某系在校学生,意气冲动造成了伤害他人的结果,鉴于其案发后,主动送被告人就医,先行支付医疗费用,且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审理中确有悔改表现,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6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天才

代审判员韩某海

代审判员李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牛菲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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