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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禹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魏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年6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豫J-x号小型越野客车沿禹州市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外环路交叉口南40米处准备进入北外环路时,提前左转弯跨越中心双黄某线驶至路西侧,与由北向南姚志成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姚志成及乘车人刘小刚死亡、乘车人姚孟杰轻伤。禹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姚志成负事故次要责任,姚孟杰、刘小刚无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予以惩罚。

被告人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驾驶豫J-x号小型越野客车沿禹州市X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北外环路交叉口南40米处准备进入北外环路时,提前左转弯跨越中心双黄某线驶至路西侧,与由北向南姚志成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相撞,致姚志成及乘车人刘小刚死亡、乘车人姚孟杰轻伤。禹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姚志成负事故次要责任,姚孟杰、刘小刚无责任。

2010年6月16日晚10时许,被告人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本案受害人姚志成之父姚付军,受害人刘小刚之父刘德顺及姚孟杰又提起了民事诉讼。经民庭调解,周某已分别与三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姚付军经济损失x元,赔偿刘德顺经济损失x元,赔偿姚孟杰经济损失x元,以上款项当庭清结,三原告分别写下了谅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由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物证,书证,协议书,谅解书及其他证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两人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某作案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全部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可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朝焕

人民陪审员:刘秋红

人民陪审员:苗颖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少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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