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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姚某犯妨害作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0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x、姚x犯妨害作证罪,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郭xx、姚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11日晚22时许,被告人郭xx、姚x为帮助郭某某的弟弟郭xx逃避强奸赵××的法律处罚,将赵××带至郑州市郑东新区十里铺社区天河旅社X号房间内轮流进行看管,拿走其身份证、禁止其与外界联系,并先后对赵××采取欺骗、恐吓手段,强迫赵××向司法机关承认与郭××系恋爱关系自愿与之发生性关系,直至同年8月17日中午13时许赵××向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递交关于郭某辉强奸一案的撤案申请后,方允许赵××离开。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姚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郭某某、姚某的供述、被害人赵××的陈述、证人王××、杨××的证言、报案材料、住宿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现场照片4幅、到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撤案请求书、反映复印件、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x、姚某采用威胁、欺骗手段指使他人作伪证,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作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xx、姚x犯妨害作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二、被告人姚某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高伟平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时青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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