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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美印总厂破产清算组因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时间:2000-10-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郴民终字第421号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郴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郴州美印总厂破产清算组。

负责人张某,该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原郴州美印总厂劳资科副科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某,男,一九五七年十二月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原郴州美印总厂职工,住(略)。

上诉人郴州美印总厂破产清算组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0]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本案。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袁某,被上诉人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钟某于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向原郴州美印总厂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经双方协商,原郴州美印总厂同意与钟某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并约定由原郴州美印总厂一次性发给被上诉人钟某安置费(略).28元,原郴州美印总厂于同年九月三日下发了“关于解除钟某、袁某军劳动关系的通知”,被上诉人钟某对此未提出异议,并于同年九月七日领取了安置费(略).28元。嗣后,被上诉人钟某以原郴州美印总厂克扣了安置费等理由于二〇〇〇年元月二十五日向郴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郴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钟某超过申请仲裁时效为由,于二〇〇〇年三月二十七日以[2000]劳仲裁字第X号裁决书裁决:驳回钟某的申诉申请。为此,被上诉人钟某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本案被上诉人钟某超过申请仲裁时效,又没有法定的免责原因,郴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程序上驳回了钟某的申诉请求,故对被上诉人钟某在原审中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处理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0]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原审原告钟某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其它诉讼费2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其它诉讼费100元,合计820元,由被上诉人钟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存庭

审判员邓洪诗

审判员杨爱华

二○○○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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