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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熊xx与被上诉人刘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长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XX,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市XX区XX街道办事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市XX区.

上诉人熊xx与被上诉人刘xx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9日作出(2009)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熊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熊XX于2010年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熊XX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熊XX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熊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建新

代理审判员袁胜

代理审判员曹彦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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