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邬某,女。
原告冯某,男。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某,上海市杨浦区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邬某、冯某与被告李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邬某、冯某于2010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邬某、冯某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邬某、冯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免予收取。
书记员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