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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诉吴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乙。

被告吴某。

原告黄某乙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卢苏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诉状副本及传票,因被告吴某未按时到庭,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某乙诉称,婚初夫妻感情尚可,后由于被告在外沾花惹草,长期不回家,致夫妻关系不睦。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离婚后,要求儿子吴某随原告共同生活,儿子吴某随被告共同生活。

被告吴某未应诉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相识恋爱后同居,1995年生育一子名吴某,1998年2月16日双方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吴某。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起诉来院,作如上所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双方夫妻婚姻基础很好,现夫妻在生活琐事上发生一定矛盾,被告虽下落不明,但考虑到原、被告及婚生子的具体情况,原告如一味要求离婚,本院难以支持,双方通过一定时间,完全有可能共同解决生活纠纷,希望夫妻间互相体谅、互相礼让,共同维护家庭利益。审理中,被告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被告仍未到庭参加诉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黄某乙要求与被告吴某离婚之诉请,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黄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白力

审判员程文华

代理审判员李富宝

书记员书记员达敏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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