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顾某。
被告凌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名凌某某,于1988年8月4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后双方常为琐事争吵,至今分居已有十五年。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双方另就财产分割与居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求本院确认其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顾某与凌某离婚;
二、双方财产已自行分割完毕,各人处财产归各自所有;
三、顾某与凌某均自行解决居住问题;
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0元由顾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军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