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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钱某某、阮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申请执行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地址:(略)安平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主任。

被执行人钱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阮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略)。

本院在执行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钱某某、阮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钱某某、阮某某应履行社会抚养费x元,但被执行人钱某某、阮某某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被执行人钱某某、阮某某长期外出,目前下落不明,家中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表示可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09)安计生征决第X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剑云

审判员李杰

代理审判员薛敏

二0一0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朱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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