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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A与蒋B委托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原告蒋A。

委托代理人刘C。

被告蒋B。

委托代理人颜D。

委托代理人骆E。

第三人蒋F。

原告蒋A与被告蒋B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追加蒋F为第三人,并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A及其委托代理人刘C和被告蒋B及其委托代理人颜D、骆E,第三人蒋F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蒋A诉称,原、被告系兄弟关系。2005年9月,原、被告和妹妹蒋H三人共有的本市杨浦区G路X弄X号房屋拆迁。因原告在外地,遂委托被告代理原告和拆迁单位协商有关动迁补偿安置事宜。2008年1月30日,区房地局作出限期拆迁裁决,并裁决确认蒋氏三人获得产权房两套用于拆迁安置。在此期间,被告一直向原告隐瞒拆迁补偿情况。现要求被告向原告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将受托处理拆迁补偿安置事务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原告。

被告蒋B辩称,原告最早是委托被告和动迁单位协商拆迁补偿事宜,因本户人员和动迁单位未达成一致意见,区房地局于2008年1月30日作出了限期拆迁裁决,但并未执行。后本户人员一分为二,被告出面代表自己一家三口和动迁单位签订动迁协议;原告委托其儿子蒋F和动迁单位商谈,并签订了动迁协议。故原告实际上已解除了对被告的委托。动迁协议虽已签订,但目前尚未全部履行完毕,本人也没有得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本人一家目前只获得一套动迁安置房,没有得到原告的补偿款或安置房屋。

第三人蒋F诉称,开始动迁的时候是作为一户商谈的,原告出具了委托书给被告。但本人要求作为两户分开谈,最终动迁单位将本户人员分为两户,分别签订动迁协议。原告又出具了委托书给本人,本人和动迁单位签订了动迁协议;被告也和动迁单位签订了一份动迁协议。动迁协议尚在审批阶段,本人没有得到。目前本人一家也只得到一套安置房源,原告在本户没有户口,不应该得到动迁安置。

经审理查明:蒋A、蒋B系兄弟关系,第三人蒋F系原告蒋A之子。拆迁房屋位于本市杨浦区G路X弄X号,系私有居住房屋,房屋权利人为蒋A、蒋B之母王I(1997年7月报死亡)。2008年1月,上海市杨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蒋A、蒋B、蒋H(蒋A、蒋B之妹)限期腾迁,并明确了补偿安置内容。嗣后,该户人员和拆迁人委托的拆迁单位签订了动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拆迁裁决书未执行。审理中,经本院调查,拆迁单位上海J拆迁有限公司称,动迁补偿安置协议涉及的内容正在履行之中。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本案中,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虽已签订,但尚在履行中,原告要求被告转交自己在拆迁中取得的各种利益,无事实依据,本院难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蒋A要求被告蒋B提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转交其受托处理拆迁补偿安置事务取得的财产之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蒋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军

审判员崔艺萍

代理审判员何文钰

书记员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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