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陈某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被告陈某应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1月-2009年9月物业管理费合计人民币2503.71元,此款于2010年11月7日之前付清。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