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桑某
被告曾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7年夏天自行相识恋爱,1988年4月3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曾某。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被告曾某2008年3月、2009年2月、2009年10月分别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调解息诉。嗣后,双方关系未得到改善,2010年9月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桑某与被告曾某自愿离婚。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桑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芦玲凤
书记员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