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奚荷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8日5时许,被告人秦某某在本市X路X弄X号门口因邻里矛盾与被害人徐某某发生互殴,在此过程中,秦某某将徐某某踢倒在地,致被害人徐某某右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路某某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病史,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秦某某依法应予处罚。对于被告人秦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情况,可在量刑中予以考虑。鉴于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并向被害人徐某某作出赔偿,得到徐某某的谅解,故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秦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晓东
审判员潘惠飞
代理审判员贺雪文
书记员书记员张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