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彦峰,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红彬,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瑞利,濮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运输合同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王某某与张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自愿给付张某某运费及扣车损失x元,限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付清;
二、王某某、张某某对本案纠纷今后均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张某某负担,反诉费1500元和保全费1500元由王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吕冰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焦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