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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张某某运输合同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濮中法民一终字第0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姚彦峰,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红彬,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唐瑞利,濮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案由:运输合同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王某某不服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8)华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王某某与张某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王某某自愿给付张某某运费及扣车损失x元,限调解书生效之日一次付清;

二、王某某、张某某对本案纠纷今后均互不追究。

一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由张某某负担,反诉费1500元和保全费1500元由王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王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凌燕

代理审判员吕冰

代理审判员田宇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焦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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