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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反诉被告),男,1987年生。

被告李某某,女,1985年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73年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确认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9年12月16日,被告采用欺骗手段将我骗至郑州,逼迫我向其书写了一张欠款2万元的欠条,请求法院确认该欠条无效。

被告李某某辩称:2007年春天,原、被告恋爱期间,由于原告经济紧张,多次向被告借钱。双方同居后因性格不合又分手,这才让原告出具了欠条。要求原告偿还被告欠款x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向本院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有:1、2009年12月16日原告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2、短信一条以此证明被告胁迫原告写下欠条后原告曾向公安机关报案。被告李某某向本院提供的书面证据材料有:欠条一份,以此证明原告欠款。被告认为原告提供的报案记录仅能证明原告报过案,但不能反映客观事实的存在。短信只能证明原告欠被告钱。本院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合法有效。与本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庭审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被告自2007年开始自由恋爱,后按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典礼仪式,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双方因性格不合分手。2009年12月16日,在郑州被告强迫原告向其出具了x元的借条。2009年12月16日下午原告到延津县公安局胙城派出所报案,2009年12月16日20点48分,被告向原告发了短信,内容为“中良,我也不想走这一步,但是你们办事太觉情了,你赶到一号之前把家具还有衣服,我所有的东西全部送到我家,一号之前不送的话,那张欠条是有法律效应的,东西就不要了,就直接要两万块钱,你自己考虑吧!”。现原、被告之间的同居财产纠纷,本院已作出判决。

本院认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协议无效。庭审中被告的陈述不能合情合理地说明原告出具欠条的理由,相反,依据原告的报案记录和被告向原告所发短信,能够证明该欠条是原、被告之间因分手产生的经济纠纷不能妥善解决被告强迫原告出具的,借款事实并不存在。案经调解无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某某于2009年12月16日向被告李某某出具的x元借条无效。

二、驳回被告李某某要求原告张某某偿还借款x元的反诉请求。

诉讼费50元,反诉费1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瑞鹏

人民陪审员屈培军

人民陪审员刘某芬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司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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